內部控制委員會
本委員會直屬校長,置委員若干人,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主任秘書擔任執行秘書,委員由副校長一人、附設醫院總院長一人、附設醫院副院長一人、學院院長四人,共九人所組成。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得連續聘任之。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由校長依前條規定遴聘符合資格者遞補。
本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審核各單位所訂定之內部控制制度,並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程序及重點。
二、 就內部控制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召開會議審議並追蹤其改善情形。
三、督促各單位每學年度進行內部控制風險評估作業。
四、經本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