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代表、行政人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全體會議成員以四十九人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校長就行政、學術主管人數調整之。
前項人員除校長、副校長之外,人數比例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經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體育中心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成員之二分之一。每一學院暨中心單位教師代表不得超過教師代表總數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
(二)行政及學術主管代表:各學院院長為當然代表,其餘由校長從主管名冊中圈選之,比例不得超過全體會議成員三分之一。
(三)行政人員代表:由校長從全校職員名冊中圈選一人。
(四)學生代表:經選舉產生,由學生會推選,比例不得少於全體會議成員十分之一。
必要時校長得指定其他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列席備詢。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校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職務代理人代理之。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校務會議紀錄應報請董事會備查。
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劃、預算及決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院、學系(所)、中心、室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合併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八)其他校務重要事項。
校務會議、校務報告、校務計畫重要規章應呈董事會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