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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最新消息
【教育部公文】有關執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行為人心理輔導人員對於該事件之知情範圍,列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承 辦 人:
黃乙軒
聯絡電話:
(02)77367819
電子郵件:
yutsuki@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中山醫學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04月01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三)字第1110029777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0件) 無附件
主
旨:
有關執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行為人心理輔導人員對於該事件之知情範圍,列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
一、
依據111年3月18日苑科大學字第1110210896號函(併復)辦理。
二、
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爰「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與「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皆屬性平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命行為人接受之處置。
三、
參照本部107年1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000950號書函(諒達)略以:「學校應將執行課程之相關決議以密件通知該執行者,以利其執行防治教育課程。若課程執行者認有必要,亦得向學校提出申請提供與該事件有關之資訊(例如:行為人於事件中之行為態樣及事件情境脈絡…等),以利其規劃符合該行為人之防治教育課程內涵,有效協助行為人釐清其行為問題與爭議。上開必要資訊之申請提供應提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審酌評估提供之範圍內容(有助於防治教育之執行部分),並請該執行者簽署保密文件,依法遵守保密規定。必要時性平會得指派專人向該執行者說明調查報告內容。」
四、
綜上,既「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與「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皆屬性平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命行為人接受之處置,爰二者之保密需求應相當,學校亦應以密件提供與該事件有關之資訊(例如:行為人於事件中之行為態樣及事件情境脈絡…等)予心理輔導執行者,並請該執行者簽署保密文件,依法遵守保密規定。必要時,學校性平會得指派專人向該執行者說明調查報告內容。
正本: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臺中桃園五市)高級中等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國民小學
副本: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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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2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