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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來文】有關學生進入實習階段前之性騷擾防治宣導教育與防範,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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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文 者: 中山醫學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02月17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三)字第1100012284A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0件) 無附件
 
  旨: 有關學生進入實習階段前之性騷擾防治宣導教育,請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併學生校外實習、建教(產學)合作學習,列為年度例行工作規劃辦理防治教育宣導,以強化學生進入職場之性別平等意識,防範相關事件之發生,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明:  
  一、 依據立法委員吳思瑤國會辦公室110年1月18日召開「跨界集結打造反性騷防線沙龍--建築專場」座談會活動結論辦理。
  二、 就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2條第5項所定「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之規定。」,本部前於104年3月27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40040134號函請勞動部釋疑,並依勞動部104年5月14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811號函釋規定,於104年5月22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40065754號函就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發生疑似性騷擾事件之處理機制通函周知公私立各級學校。另針對各級學校處理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性騷擾事件(性工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所定事件)之申訴及處理流程,本部已於102年12月24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165630號函另檢附「各級學校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及處理流程說明」周知學校據以處理在案(上開函文均諒達)。
  三、 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盤點校內設有學生校外實習、建教(產學)合作學習之相關科/系/所(包括建築與空間規劃設計領域),由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列為每年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例行重點宣導工作計畫,指定該等科/系/所於學生完成校內課程,進入實習、建教(產學)合作學習階段前,均需辦理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宣導教育,並請各校性平會定期檢視與檢討辦理情形。
  四、 上開學校之防治宣導教育辦理情形,則由各級主管機關列入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評鑑、訪視或書面審查等工作予以檢視及督導學校,以落實保護學生實習、學習之權益,維護學生校外學習之人身安全。
   

   
正本: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臺中桃園五市)高級中等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副本: 立法委員吳思瑤國會辦公室、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本部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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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2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