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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會議

中山醫學大學組織規程 第二十條校務會議: 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代表、行政人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其餘並選出系所主管代表、行政人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各若干人。每一學院教師代表不得超過教師代表總數之二分之一。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5人,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校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職務代理人代理之。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校務會議紀錄應報請董事會備查。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劃、預算及決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院、學系(所)、中心、室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合併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八)其他校務重要事項。 校務會議、校務報告、校務計畫重要規章應呈董事會審核。

 

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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