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來文】有關函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詢校園性別事件案之疑似被害人拒絕受訪,後續調查程序究應中止或繼續履行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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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臺教學(三)字第10901641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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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
旨: |
有關函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詢校園性別事件案之疑似被害人拒絕受訪,後續調查程序究應中止或繼續履行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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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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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109年11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35279號函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10月28日北市教體字第1093097335號函辦理(併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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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所詢案內以檢舉進行調查且疑似被害人拒絕受訪情形,為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及調查小組應以依職權調查所得資料進行事實認定,提出報告並通知當事人處理之結果;倘疑似被害人對該處理之結果不服提出申復,則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以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要求學校性平會重新調查,屆時應請疑似被害人配合受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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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臺中桃園五市)高級中等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國民小學 |